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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以1岁非婚生子名义索要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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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向生父索要抚养费引发的纠纷案件。
曹某和王某曾在同一家企业打工,两人都有着各自的家庭,但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并生下一子张某。后双方为原告生活费等问题多次发生争吵,故曹某以一岁孩子张某的名义起诉被告王某,要求对方履行抚养义务。
庭审过程中,曹某认为张某虽为非婚生子,但被告应履行同婚生子一样的抚养义务,且原定生活费过低。王某则辩称,虽然做过亲子鉴定,但之前自己未看到结果,且出生证明上张某父亲姓名并非自己。他还表示,自己的经济状况不好,无法承担对方提出的抚养费标准。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关于王某与张某之间的父子关系,已经由王某委托并亲自参与的亲子鉴定意见予以证实,法院予以采纳。而抚养费的标准,应将子女实际需要放在首位,并结合抚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等角度来考虑。
最终,海门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每月给付张某生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表示,不管是否为婚生子女,父母都需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相应教育抚养职责,具体履行方式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从确保其物质、精神需求,以及减少对其成长的不利影响角度出发予以考量。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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