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钓鱼还是非法捕捞?
接到举报后,连云区检察院检察官立即向钓友了解详细情况,并查看了由钓友们拍摄的大量视频资料,迅速与海警、渔政等部门联系。
在沟通中,相关单位反映这个问题也困扰他们好久了,因为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分歧很大。有人认为这不是普通的钓鱼行为,属于非法捕捞;有人认为这种钓具不在农业农村部禁用渔具之列,江苏省的伏季休渔公告也没有禁止延绳钓;还有的人认为没有先例作为参考,连云港甚至江苏省从未见过这样的钓鱼方式。
本案中,“延绳钓”到底是钓鱼行为还是非法捕捞行为,成为此案的关键!检察官经深入调查了解到,这种钓鱼方式为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简称“延绳钓”。延绳钓有别于休闲娱乐为主的竿钓,虽然名为“钓”,实为捕捞,如果是为了售卖盈利,就是一种商业捕捞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我国对捕捞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这批延绳钓人员使用的是普通快艇,没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更没有捕捞许可证,其在禁渔期大规模、长时间进行延绳钓作业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性与其他非法捕捞方式并无不同。”当地渔政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当目标鱼是海鲈鱼、金枪鱼、鳗鱼等个体较大的鱼种时,它的捕捞效果甚至优于普通网具。
以案释法将法庭开到渔村
在调查期间,出于慎重考虑,连云区检察院组织了多轮研讨,多次邀请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省水产研究所、高校等单位业务专家参会。经过讨论,大家形成共识,认为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国家伏季休渔政策,也违反了有关渔业法规,属于假借钓鱼为名实则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
2021年7月13日,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对游某华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立案侦查。2022年6月16日,该案移送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查明,2021年5月初至6月底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被告人谭某与被告人游某华等9人在连云港市连云区附近海域驾驶两艘快艇使用“延绳钓”方式,出海捕捞24次,捕捞渔获物8000余斤,销赃金额26.5万余元。2022年10月8日,该院将此案提起公诉。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更好地向渔民普及休渔禁捕相关法律知识,结合江苏检察机关“讲百案、进千企、访万家”法治宣传行动,审理被安排在了本地被告人谭某的居住地,也是该案非法捕捞上岸码头所在地的连岛。
庭审吸引了当地数百名渔民前来旁听,同时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代表等10余人也受邀参加旁听。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证据,诉请判令游某华、谭某等9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渔业资源损失等生态修复费用合计41.7543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华、潭某等9人因违反海洋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延绳钓”捕捞方式在连云港市连岛附近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应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庭当庭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9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一名被告表示:“之前我们以为这种钓鱼方式不违法,但今天才知道用延绳钓在禁渔期捕捞照样违法,以后我们会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做守法渔民。”
“‘延绳钓’也应该遵守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在具备相应捕捞许可、作业船只通过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且遵守伏季休渔期有关政策法规,才可以进行海洋捕捞。”江苏海洋大学教授冯志华表示。
“通过本案的巡回审理,就地宣判,对于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引导渔民科学捕捞,规范渔业生产作业具有现实意义。”承办检察官欧阳志华说。
“这些年关于‘延绳钓’没有判例,大家也拿不准,通过现场释法说理,让更多群众知道海洋虽然是一个巨大的宝库,但我们要取之有道!”连云区人大代表胡杨表示。
通讯员 孟婧 李文达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徐珩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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