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布文章,仅支持15分钟预览

老人骑车被大黑猪撞伤损失10万元,猪跑了该找谁赔?法院判了!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item.reporter_name}}

{{item.tag}}

+ 关注

老人在骑电动三轮车时,被一头从路边忽然窜出来的大黑猪撞倒并构成十级伤残,但大黑猪却一溜烟就不见了踪影。事发路段没有监控,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会如何作出认定呢?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法院综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法院调查材料等证据,从高度盖然性证明规则推断,判决该案被告赔偿老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肇事者是头黑猪,交警认定骑车老人无责

两年前10月的一天下午,年近七旬的南通海安某村村民李某骑着电动三轮车路过一处乡村路段时,遭遇一头突然从路边油菜田里窜出的大黑猪。

李某避让不及,和大黑猪发生碰撞,致使其受伤、车辆部分受损。交警接警赶到这里时,这头大黑猪已不见踪影。该事发路段没有监控,经民警现场勘查、询问,交警大队事后出具事故证明,认定这头肇事黑猪为附近村民张某所饲养和驱赶。

交警大队同时认定,李某当时在4米宽的水泥地上正常行驶,无法预见大黑猪突然上路,且该猪体形较大,其来不及避让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认定张某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李某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李某认为张某是肇事黑猪的饲养者,于是起诉至海安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补、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

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饲养人,判决赔偿损失

该案一审时,被告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李某申请法院调取案涉交通事故卷宗,海安法院至交警大队调取了事发后所作勘查图片及询问笔录。

海安法院依据交通事故卷宗中的勘查图片和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认为应当认定案涉黑猪是张某家庭所饲养。本案中,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猪相撞,显然存在猪侵害他人的事实,且该侵害造成了李某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侵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某作为猪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海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肇事黑猪是张某家所饲养,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释明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并调取交通事故卷宗及动物防疫档案材料,对专业人员进行调查,从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推断,黑猪饲养者为张某,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需考虑对待证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全面综合分析在案证据、合理运用经验法则等多方面因素。

通讯员 张怡茜 古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邱妙泉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 dynamicData.event_info.title_short}}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desc : dynamicData.event_info.brief}}
{{dynamicData.sub_info ? '+ 关注' : '+ 追踪'}}
文章未发布,请后台刷新重置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