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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团购销售假冒品牌T恤,“团长”被索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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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团购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果发起团购的“团长”不注意商品的来源渠道,就有可能因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社区团购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团购T恤是假冒商品,销量高达6000余单

浙江某服装公司为“某某T”注册商标权利人,经调查发现,陈某在微信平台“群接龙活动”发起拼团销售的“某某T”品牌T恤系假冒商品。

该服装公司认为,自己为宣传投入了大量营销成本,因此涉案服装品牌在市场、业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品牌销量好。而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销量高达6000余单,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服装公司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团长”辩称没有侵犯故意,不应赔偿

在法庭上,被告陈某辩称,自己作为社区团购群的“团长”,仅是从事代售活动,主要是为了帮社群业主省钱才发起团购活动。

陈某说,自己在购入T恤时,还曾看到过上家发来的代工厂的出库视频,售价低廉也是因为系代工厂家的尾单商品,在质量上有些许瑕疵。

陈某称,自己作为销售方主观上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应当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那么究竟谁的观点有道理呢?

法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服装公司就被诉侵权商品与正品商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与其所生产正品的外包装不同、商标标识的印刷及商品质量亦明显有别于正品。

同时,被告陈某就其所售商品来源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认定其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承诺不再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法官:“团长”应对商品来源渠道审慎审查

“近年来,在小区业主群内的团购活动频繁出现,涉及领域广泛且以‘大量购入、价格实惠’获得消费者的青睐。但从事商品销售的‘团长’在销售商品时,不能仅凭上家的一面之词,而不对商品来源渠道进行审慎审查。”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否则其作为销售者,仍会被权利人起诉维权。而网络销售单价、销量的透明度,有可能会让“团长”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小区团购群并非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外之地”,希望销售者积极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严谨审查商品来源,避免侵权后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黄茜 包雪颖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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