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意出借银行卡实则“黑吃黑”,四人获刑最高被判10年半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wholeTimeFilter(detailData.happen_time)}} {{numFilter(detailData.review_count)}}次阅读
{{numFilter(detailData.review_count)}}次阅读
明知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跑分洗钱”是违法行为,竟密谋“黑吃黑”,用甩棍、电棒对“上线”实施恐吓、威胁,劫取钱款……近日,多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江苏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以罚金。
“黑吃黑”劫取钱款,被挥霍使用
“只要提供一张银行卡,不用费力就可以获利几百元!”在和朋友聚餐时,杨某的一个朋友分享了他最近知道的“赚钱路子”,并邀请大家一起加入。仔细询问后,杨某得知这是“跑分”,也就是一种“洗钱”的方式,他灵机一动——反正这些钱也不干净,如果黑掉那些钱,量他们也不敢报警,这不比借银行卡来钱快?
当晚,杨某便和朋友共同商议此事,几人一拍即合并确定了分工。
次日,杨某以“跑分”名义带王某、井某进入酒店房间内,王某假意将银行卡、手机等提供给上线葛某等人实施“跑分”,其他团伙成员在外等候。待账户余额超过10万元后,王某立刻通知在楼下等候的其他团伙成员,其他人随即进入该房间,持甩棍、电棒对葛某等人实施恐吓、威胁,并将王某的手机、银行卡拿走。
离开作案现场后,王某将“跑分”时进入账户的钱款分别转账给团伙成员陈某8000元、杨某6.2万元,随后王某账户内剩余的14万余元被止付冻结,杨某等人实际抢劫钱款7万元。案发后,王某取保候审期间又想方设法从账户内转出近14万元,挥霍使用。
法院: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
沛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以及是否有自首、坦白、从犯等量刑情节,判处抢劫罪主犯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其余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六年,各处罚金1万元。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朱亚萍
更多内容请打开紫牛新闻, 或点击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