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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八旬老父扔在养老院不管不问,构成“遗弃罪”男子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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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3月21日讯(通讯员 程淑娟 刘健秀 记者 万凌云)赡养父母不仅仅是道德责任,更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子女拒绝赡养父母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21日,扬中法院介绍,近日该院审结一起遗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

院方介绍,2020年8月15日,82周岁的陆大爷被医院诊断患有多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由于在家中无法得到妥善照顾,2020年9月16日,陆大爷的儿子陆某将其送至当地某养老院托养,并与养老院法定代表人王某商定每月托养费2600元。

院方告诉记者,但陆某在陆大爷住进养老院后,仅在第一周内探望过一两次,之后便不再探望,并且拒绝支付托养费。不仅如此,陆某还将街道民政办、社区等部门发放给陆大爷的低保金、尊老金、困难补助金等每月合计1000余元的养老福利全部取现用于个人消费。

在王某、社区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承办民警等人多次劝说陆某交出陆大爷银行账户无效后,街道办、社区被迫于2022年1月28日变更了陆大爷的养老福利发放渠道,将养老福利转至社区账户,由社区收款后专款专用转给养老院。2023年1月8日,陆大爷病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负有赡养义务,拒绝赡养年老、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将其弃置养老院,拒不支付费用,对父亲不管不问,并且花费父亲的低保金,情节恶劣,已构成“遗弃罪”。

最终,扬中法院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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