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主审法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梁睿
最高法的《规定》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梁睿:贾先生与李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未有孕育情况,结合双方仅不定期共同居住且时间非常短暂的情况,最终判令李女士向贾先生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贾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这个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推进移风易俗
倡导健康的婚姻关系
高畅说,彩礼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通常,彩礼给付发生在婚姻缔结前,在婚姻不成的情况下,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反之,已经结婚的,彩礼一般不再予以返还。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彩礼背后的社会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
高畅:一方面,完成婚姻登记后才确立婚姻关系,但在部分地区,人民群众仍然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为标准,导致出现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后,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出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成风,婚姻存续期间偏短,甚至以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情形。这些新情况的出现,不仅异化了婚姻关系、导致了利益严重失衡,也极大地损害了公序良俗,给社会治理带来许多隐患。
梁睿说,法官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时,既要依法裁判、平衡双方利益,更要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健康的婚姻关系。
梁睿:给付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在双方离婚时一般不予返还彩礼。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说到公正审理涉彩礼纠纷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孙若军教授分析,意义在于,提出了区分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和彩礼的判断标准:一是发生的阶段不同。赠与主要发生在双方恋爱但尚未到谈婚论嫁阶段,而彩礼主要发生在双方已就结婚和彩礼数额达成或初步形成共识之后。二是发生的原因不同。虽然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直接目的和相对特定的财物范围。而一般意义上的赠与主要是一方或双方自愿、无偿给予对方财物,以维系、促进双方感情为目的。可以肯定的是,将恋爱不同时期给予的财物结合给付财物的原因作为区分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和彩礼的判断标准是较为合理、妥当的,对移风易俗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编辑 : 邱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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