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未尽责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一起玩的孩子不需要担责
江溪法庭审理查明,该游乐场墙壁上张贴有“请家长尽到监护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不要让孩子离开您的视线”的“温馨提示”;收银台、鞋柜处也张贴了“请看护好你的孩子,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伤,本乐园不负责看护孩子”的提示。除以上提示外,未有其他安全须知、风险提示等。
现场察看发现,事发游乐场内有一护网式蹦床,底部为8平米左右的网面,四周为铁丝围起来的护网。该护网式蹦床仅有一个出入口,出口旁张贴了“儿童设施、成人勿用”的告示。
事发当日,小雨先进入蹦床内跳跃,跳跃中曾摔倒,但都爬起来继续跳跃。后小张也进入蹦床内跳跃,小雨突然摔倒并哭泣,摔倒当时只有小张在蹦床内跳跃,但距离小雨一段空间。
小雨受伤当时,蹦床附近没有游乐场工作人员,家长发现其哭泣后随即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小雨右肱骨骨折,经司法鉴定小雨右肱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各方对小雨花费的医疗费、伤残情况等均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案中,游乐场作为蹦床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蹦床活动在跳跃下落过程中容易摔倒、多人同时使用蹦床也容易发生碰撞等,因蹦床活动本身存在一定风险,故国标对蹦床场所经营者应尽到的义务给予了明确规定,即蹦床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有“蹦床活动人员须知”、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在蹦床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说明、场所开放时应有不少于1名蹦床技术指导人员等,以上要求均为游乐场在经营蹦床时应尽到的义务,现游乐场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应根据过错程度,向小雨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雨受伤当时仅有三岁,本身对身体控制能力不足,在受伤前已经摔倒过,其监护人应当保持警惕,发现摔倒后及时暂停活动,故小雨本人亦有过错,应当减轻游乐场的赔偿责任。
小张是购票进入游乐场,有权进入蹦床内玩耍。小雨受伤当时,其虽在蹦床内跳跃,但并未接触到小雨,是在蹦床内正常玩耍,并未有过错,故不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小雨的损失由游乐场承担70%赔偿责任,小雨自身承担30%责任,小张、老张均不承担责任。
(图为事发地游乐场的蹦床设施)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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