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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后父母又立遗嘱重分房产,以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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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父母与几个成年孩子签订“分家协议”分配房产后,又立下与之分配不同遗嘱,在老人去世后应以何为准?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定。

王某与朱某育有三个儿子,2010年家中老房拆迁分得三套安置房屋。2011年,老夫妻俩和三个儿子共同讨论三套房屋的分配问题,约定其中一套房屋归老夫妻俩居住,待老人百年后归老二所有;另一套房屋归老三所有;还有一套房屋变卖所得其中130万元归老大所有,余款留给老人养老。

分家协议上,老父亲与三个儿子当场签字确认,后全家也按照该协议分配现金和部分房产,仅老人居住的那套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

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老二认为根据分家协议,父母生前居住的那套室房屋应该归其所有,于是要求老大和老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老大和老三认为,父母去世前留有遗嘱复印件,写明这套房屋作为遗产让三个孩子均分,并且2011年的分家协议上母亲未曾签字,且母亲一直持反对意见。老大和老三不认可分家协议的效力,认为这套房屋应当作为遗产由兄弟三人共同继承。

因三兄弟协商不成,老二将老大、老三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这套房屋归其所有,两被告配合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母亲在场的情况下召开家庭会议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经父亲与三个儿签字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便母亲没有签字,其当场未提出反对意见,可视为其认可父亲代为行使权利,该分家协议合法有效。且分家协议除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外,其余均已实际履行,当事人从未提出异议,可见该分家协议系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当事人应按照分家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案涉房屋经分家协议确认归老二所有,即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房屋所有权也已经转移给老二。即使父母事后再出具遗嘱,明确案涉房屋由三兄弟平均分配,也属于无权处分,除非经得老二追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老二所有,两被告配合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通讯员 戴晓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编辑 :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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