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看法 | 宠物狗出逃后被高速公司员工烹食,路边“食”遗面临多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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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反映,自己的宠物狗从寄养中心跑出后,疑似在高速公路上被撞伤,后被高速公司工作人员烹饪分食。高速公司回应称,狗被发现时已死亡。这起事件令人匪夷所思的点,一是宠物狗是在寄养处受鞭炮惊吓逃出,二是烹食者是高速公路管理方的工作人员,种种意外造成宠物狗竟成为他人腹中食,令人唏嘘。高速公司对此回应,会按规章严肃处理相关人员,但是他们面临的可能还不只是公司处罚,路边“食”遗可能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和公共舆论危机。
根据我国《民法典》,宠物狗属于他人财产,而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擅自处置或占有属于非法侵占,失主有权要求赔偿。若狗的价值达到一定数额,通常在5000元以上的话,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
综合狗主人的陈述和高速公司的调查,该宠物狗被发现时可能已经重伤或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下,烹食处置又有什么法律风险呢?首先是动物防疫问题,随意处置食用来历不明的动物可能违反《动物防疫法》。其中规定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果食用的狗患有传染病,可能会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同时,在深圳食用狗肉也违反当地的相关法规。2020年5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生效,明确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由于猫和狗通常被归类为宠物,因此属于禁食范围。
除了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处罚,涉事工作人员也很可能面临宠物狗主人的起诉。其中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两方面,朝夕相伴的宠物,精神陪伴和抚慰远非经济价值能衡量。当然,狗主人还可以起诉寄养的宠物店,没有履行保管义务。
从公共角度来说,高速公司管理人员身担道路安全的保障职责,面对各式各样的“路杀”(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死亡)应当有着一套合乎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流程,包括报告相关部门、专业化处置等等,这样的随意烹食,足见管理上的随意和漏洞,更凸显缺乏法律意识。
评论员 刘浏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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