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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底量条款后违约,该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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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在供销合同中签订了保底量条款,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被告购买量并未达到合约中的保底量。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并最终调解由被告给付原告保底量货款损失40万元。

原告某气体公司与被告某工贸公司于2023年2月签订《瓶气产品供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乙炔气体,合同期限三年,保底量为每月4000公斤,每公斤27.5元,如低于保底量充装,则按照最低保底量开票结算。合同还约定,合同期内,除因不可抗力外,双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中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将赔偿守约方相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前几个月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但2023年7月被告仅向原告购买300多公斤乙炔气,并进行了结算,之后就再未向原告购买过乙炔气。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截至起诉之日的保底量货款150万元。被告则认为其并未违约,之后不再购买系因原告未能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充满气,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得知被告出反诉请求,原告一气之下增加诉请,还要求被告赔偿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70万元,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承办法官顾慧华细致阅卷并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后,发现本案症结点在于保底购买的约定。因合同约定的三年期间尚未到期,本案若是判决,并不能真正化解双方的矛盾,仍有可能就未到期的保底量货款再次对簿公堂。为一次性、实质化解矛盾,顾慧华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法,召集双方公司负责人,通过生效案例释法说理,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最终被告同意给付原告保底量货款损失40万元并即时履行,双方解除合同,好聚好散。

法官说法

据承办法官顾慧华介绍,保底条款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一方承诺向另一方提供一定数量或金额的产品或服务,无论实际需求是否达到,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条款。在商业合同中,保底条款常常被运用,如供应商与采购商签订合同,约定采购量的保底值,以确保供应商的最低销售额。在签订保底条款时,双方均应提高合同的严肃性,审慎注意到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遵守契约精神,以促进合作双方的互利共赢。

通讯员 刘思伟

校对 徐珩

编辑 :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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