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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死亡与上门女婿“有很大关系”?男子恶意诬陷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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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真凭实据诬陷他人犯罪,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承办法官警示:司法资源不是个人泄私愤的途径,投诉举报权时,应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岳父去世,上门女婿“有很大关系”?

2月13日,院方介绍,高某的岳父李某与姚某系隔壁邻居,姚某曾与高某产生过矛盾。事发当天,姚某从其他村民口中得知李某去世的消息后,在没有了解死因、没有依据的情况下,立即拨打110报警称李某系“离奇死亡”,与其上门女婿高某“有密切的关系”,“有很大的关系”,并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此后,心虚的姚某还将报警所使用的手机卡,扔进了附近的河里。

当地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至李某家中处警,当时李某亲友已为其换上寿衣,准备举办葬礼,众多亲友邻居均在现场。次日,该地公安局物证鉴定部门出具《尸表检验记录》,认为李某死亡原因为猝死,排除他杀可能性。

其后,高某报警称有人报警诬告岳父的死亡与其有关。当日,公安局将该案作为治安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经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姚某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调查,陈述了其出于“给高某找点麻烦”意图,并使高某受到刑事追究而报警的事实。

诬告陷害,男子被拘不服行政诉讼

经走访调查,姚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的违法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属情节严重,因姚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姚某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姚某对该处罚不服,遂向镇江润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姚某的五次询问笔录、自我陈述、报警通话录音与高某、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尸表检验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互相印证,能够证明事发当天,姚某因与高某存在矛盾,在不了解死因、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报警称李某的死亡与高某之间有重大、密切联系,企图使高某受到刑事追究。由此,误导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工作,严重伤害了李某亲友的感情和高某的个人名誉,在当地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该地公安局根据调查的事实认定姚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事发后姚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公安局综合本案的起因经过、违法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局接到高某的报案后及时立案受理,依法向高某、姚某及相关证人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办理了延长至24小时的审批手续,收集了相关证据,告知了相关人员权利义务,履行了案件的受案和调查程序。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局向姚某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权,在姚某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后,公安局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司法资源不是个人泄私愤途径

判决后姚某不服,提起上诉。目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此案,承办法官表示,“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层面的重要价值准则,它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

公民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投诉举报权时,也应秉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以便行政机关准确、高效地履职。然而,本案原告却将司法资源当成个人泄私愤的途径,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用夸张的语言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不仅扰乱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还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处罚。

就此,主办法官警示:全社会应当引以为戒,恪守“诚信、友善”的道德准则,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关系。

通讯员 润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凌云

校对 徐珩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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