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日至4月18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经他人介绍,在明知“极速微商”平台(后改名为“奥金APP”)系通过“批货”(相当于转出)、“发货”(相当于转入)的方式收转网络诈骗等资金的情况下,仍在该平台内注册账号并绑定名下3张银行卡,后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支付结算。5月21日至8月2日期间,胡某经吴某介绍也进行了该行为,经查实,吴某名下3张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人民币1109547元。胡某名下某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人民币877535元,查实被害人被骗资金合计人民币8290元。
据吴某交代,他们用上家提供的二维码下载了软件,并在这个软件上缴纳5000元押金后就可以开无货源店铺。自己只要把上家提供的购物链接发布在店铺里,后续的购买和发货跟他们无关,平时点一点操作就可以了。他们每次操作“批货”,会收到平台补贴的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佣金;每次操作“发货”,会收到平台补贴的交易金额的千分之四作为佣金。同时,胡某每次操作“发货”,吴某可以收到平台补贴的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佣金。
“为什么要这么做?”法官在法庭调查时讯问被告人吴某。“一开始就是想找个轻松点的工作,这家公司的人说工作内容简单,来钱快,只要在APP上简单操作就能拿到佣金。”吴某陈述,当时他也有点怀疑,但转念一想,平时在一些知名视频APP上经常刷到“教你如何经营无货源店铺”之类的教程,认为这么多人都在开无货源店铺,很多购物软件还能一件代发,应该是没问题的。几个月后,吴某绑定在平台内的一张银行卡突然被封控,并接到警方电话告知其银行卡涉嫌诈骗,这时他才明白他所做的一切工作都只是帮助电信诈骗分子“洗钱”!
“3月份的时候我接到警方电话,说我的银行卡显示可能向诈骗分子转了,当时我也很害怕,不想再干下去了,便联系软件客服,要回自己五千元押金。客服却说我佣金不够提现,必须达到一定金额才能取走五千元。我就想着再做一段时间,把押金给提出来就不干了,结果4月份案发了。”吴某忏悔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不断深入,普通民众对于自己的银行卡不能出借、出租给别人已经形成普遍认知,但是犯罪分子为了应对银行等监管部门的防范,也在不断变换“洗钱”的方式。本案即是犯罪分子搭建电子平台,通过虚假购物、发货等方式将诈骗等不法款项在一次次的“批货”“发货”中实现资金的转移和洗白,从而阻断公安机关的侦查,虽不同于常见的直接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参与刷脸、取现等犯罪故意,但是其明知自己在软件上虚假的“批货”“发货”就是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非法资金转移渠道,仍然为了赚取所谓的“轻松钱”,而帮助上家进行资金流转,情节严重应予以刑法评价。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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