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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逃逸还找人“顶包” 男子“罪上加罪”获刑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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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讯(记者 吴佳笑 通讯员 钱睿)酒后驾车酿成惨祸,致一人死亡,事后不仅逃逸,竟还串通他人“顶包”——这样恶劣的情节,出现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段某某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错误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2025年6月16日清晨6时许,段某某酒后(血液乙醇含量136.3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通州区姜灶居镇南路时,因车速过快且驶入对向车道,与瞿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猛烈碰撞,导致瞿某某死亡、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段某某未履行报警、救助义务,反而驾车逃离现场。为掩盖真相,他竟与黄某某合谋,让黄某某冒充肇事者。随后黄某某驾车返回现场并报警,向民警谎称自己是驾驶人。然而在警方细致调查与证据面前,二人很快如实交代了肇事及顶包全过程。经交警部门认定,段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事故后为逃避责任驾车逃逸,并伙同他人顶罪,依法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以及醉驾、顶包等从重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件承办法官李金萍指出,肇事逃逸并找人顶包,是对法律与生命的双重漠视。企图以“顶包”逃避责任,只会加重罪责,破坏司法公正,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本案再次向所有驾驶人敲响警钟: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报警、救助伤员、保护现场是法定义务,更是道德底线。任何逃逸、顶包行为,不仅无法“避险”,反而会将自身推向更严厉的刑罚深渊。

校对  潘政

编辑 :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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