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直播间打赏54万余元,丈夫诉请返还被法院驳回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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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妻子在直播间大额打赏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丈夫将主播及直播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打赏款项,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小张与妻子小芳结婚多年。自2022年5月起,妻子小芳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对一位名叫“小海”的才艺主播产生了浓厚兴趣,不仅长期观看其直播,还成为了其直播间的“铁粉”。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小芳通过平台充值,向主播“小海”使用的两个账号累计打赏“金币”(平台虚拟礼物货币)高达535万余个,打赏次数高达2万余次,价值从1元至3000元不等。按照平台10:1的兑换比例,折合人民币53.5万余元。此外,小芳还通过平台内转账、为其购买外卖、衣物等方式,向“小海”支付了4600余元。上述款项合计超过54万元,而小芳在此期间的总充值额更是高达61万余元。
小张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妻子小芳的打赏行为未经其同意,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他主张,主播小海通过发送暧昧信息、发送私密照片等方式,与小芳确立不正当关系,诱导小芳大额打赏,违反相关行业规范;平台作为运营方,未尽到监管义务,允许小海使用他人实名账号直播,为诱导打赏提供便利,应与小海共同返还打赏及转账款项。为此,小张将小海及该直播平台运营方某科技公司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小芳的打赏及赠与行为无效,判令两被告返还全部款项54万余元。
被告小海辩称,其与小芳系合法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小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是基于对其直播才艺的认可,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诱导、欺诈情形,小张并非涉案打赏行为的参与主体,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某科技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与小芳形成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小芳的充值、打赏行为属于文化娱乐消费行为,平台已按约定提供了网络服务,尽到了理性打赏提示义务;平台客观上无法知晓小芳的婚姻状况,且小芳的打赏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未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畴,平台作为善意第三方,无需返还相关款项。
钦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直播具有开放性、即时性和互动性特点,主播通过提供表演服务吸引用户,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打赏。小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注册平台账号、签订服务协议,充值虚拟货币并打赏主播,其打赏行为并非单纯赠予,而是基于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和主播的表演,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下的消费行为。
关于小张主张小海诱导打赏、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意见,法院指出,小张未能提供聊天记录、照片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且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小海与小芳仅在线上沟通,未线下见面、未添加其他社交软件,无法证实存在诱导打赏或不正当关系。关于小芳向小海的转账,因无法明确款项用途,且无证据证明系小海要求,小张诉请返还该部分款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芳的打赏及转账行为属于有效的网络服务消费行为,驳回了原告小张要求确认打赏行为无效并由主播及平台返还54万余元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小芳的打赏虽累计金额较大,但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符合日常文化娱乐消费习惯,未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其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同时,直播平台作为善意第三方,客观上无法知晓用户的婚姻状况,已按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提示义务,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法官提醒,当前非理性打赏引发的家庭纠纷和法律争议频发,广大群众应理性参与直播打赏,结合自身经济条件量力而行,切勿因盲目消费影响家庭和睦;夫妻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妥善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涉及重大消费行为时务必协商一致。同时,群众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需注意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直播平台也应切实履行监管义务,规范主播行为、主动提示用户理性打赏,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直播环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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