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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热点︱网购的犬只竟携带犬瘟热病毒,经治疗无效死亡!法院:店家存欺诈行为,退还费用并予以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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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3月17日讯(记者 郭一鹏)  通过网络直播间购买了一只“立耳西高地白梗”犬,结果收到狗后发现外观品相与在直播间看到的不一致,且在后续几天内,狗出现了咳嗽流鼻涕等症状,经检测显示犬瘟热病毒、犬副流感病毒呈阳性。花费了2000多元治疗后,该狗最终还是因犬瘟治疗无效死亡。消费者一怒之下将店家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店家存在欺诈行为,除了退还相关费用外,还应按照购买犬只的价格进行三倍赔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5年12月5日,河北的曲女士在观看昵称为“某某某”(某平台号:XXX)直播时,看中了一条“立耳西高地白梗”狗,随后添加微信昵称为“某某某”的客服进行协商购买,曲某向微信收款码“汪某养殖基地(经营)某某某”支付定金200元,后回到直播间看检测。确定购买后向(**某)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购买狗的费用3,920元(其中包括代购费400元、检测费120元、笼子50元、抗体150元)、运费268元。

2025年12月5日17时8分,“某某某”将曲女士购买的狗交付运输,2025年12月6日2时4分,曲女士收到狗后发现狗拉虫子,于是拍照片发给了“某某某”并索要疫苗本。后曲女士发现收到的狗外观品相与在直播间看到的不一致,且在后续几天内,狗出现了咳嗽流鼻涕等症状,在2025年12月13日携带狗到某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犬瘟热病毒、犬副流感病毒呈阳性。曲女士遂将该狗放在宠物医院进行治疗,产生费用2,480元,后该狗因犬瘟治疗无效死亡。

为此,曲女士一怒之下将店家告上了法庭。曲女士认为,经营者翟某在销售过程中以虚假的“立耳西高地白梗”品种及“已接种疫苗”的宣传,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支付款项,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自己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并主张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此外,翟某交付的病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直接构成违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再就是翟某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犬只可能携带传染病,却未履行告知义务及提供健康证明,其交付病犬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并导致家中其他宠物感染疾病,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规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相关事实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出售或运输动物需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健康免疫证明》。被告翟某作为“汪某养殖基地(经营)某某某”的收款人,且长期在直播间经营销售宠物,应当就其销售的宠物狗向消费者提供合格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本案中,被告翟某的客服人员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向曲某表示:“该狗已接种三针疫苗,做过一次驱虫”,但曲某在收到狗当日,狗便拉了虫子,随后出现流鼻涕、咳嗽等症状,经检测该狗感染犬瘟热病毒、犬副流感病毒,并最终治疗无效死亡。被告翟某作为经营者,在明知未达到检疫标准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患病犬只,属于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的行为,而该行为与宠物狗死亡后果所形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联,因此被告翟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规定,曲某购买该狗的费用为3,200元(扣除笼子、代购费、抗体、检测费),被告翟某应按照该价格的三倍9,600元进行赔偿。曲某主张后续治疗费用2,0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翟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因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判决,返还曲某购买狗各项费用4120元、运费268元;赔偿曲某因购买带病犬只产生的损失2480元。此外,翟某还需赔偿曲某损失9600元。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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