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中心突然停业,没做完的“赠送项目”能退款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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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月子中心通过免费赠送产康项目吸引消费者入住。然而,当月子中心面临停业,承诺的产康项目没消费完时,消费者能否要求其按产康项目单价退款?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月子中心停业而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11月,宁女士与某月子中心签订《月子会所入住服务协议》,预定了该月子中心价值15500元标准单间型套餐。合同签订当日,月子中心工作人员向宁女士出具了《产康项目明细表》,表中载明产康项目均是免费赠送,分别罗列了项目、次数、价值,包括中药泡脚4次198元/次,中药洗头护发3次294元/次,骨盆修复3次298元/次,腹直肌修复2次298元/次,盆底肌修复1次368元/次......在该表空白处手写有送盆底肌修复10次,艾灸调理1次,腋下巴疏通1次,并加盖月子中心印章。
2025年3月,宁女士入住月子中心,2025年4月离开。2025年7月,当宁女士与月子中心员工及法定代表人沟通要去做剩余的产康项目时,被告知月子中心已于5月停业,同时告知宁女士可去另一家月子中心做剩余的产康项目。因变更剩余产康项目服务地点,宁女士不愿接受提出退款要求,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2025年11月,宁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月子中心返还剩余未消费的产康项目折价共计7760元及相应利息。
某月子中心辩称:(一)15500元套餐费用仅针对月子期间的住宿、护理、餐饮等核心服务,月子中心已完全履行宁女士月子期间的专业护理服务,产康项目作为附加的赠送权益,不构成合同主要义务。产康项目属于无偿赠与,宁女士并未就“赠送产康项目”额外支付任何费用,无实际损失,所以无权主张按《产康项目明细表》标注单价退费。《产康项目明细表》中标明的单价与次数的总价值为16496元,仅产康项目部分的价值就远超出本案合同15500元的价值,明显背离了商业契约目的,不符合常理。(二)月子中心并非故意拒绝履行赠与义务,是市场环境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月子中心停业,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再履行”情形,赠与义务可解除。综上,月子中心请求法院驳回宁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康项目虽然属于合同附赠的服务,但正是这些项目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才使得消费者选择了该月子中心,附赠的产康服务实际上是双方订立合同的前提,也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月子中心作为经营者已经将附赠服务的价值计入其提供主服务的经营成本之中,这种商业赠与实质上等同于买卖。因此,虽然形式上消费者并没有为附赠的服务付款,但实质上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现由于月子中心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虽然月子中心承诺可以去其他月子中心继续完成附赠服务,但鉴于月子中心的现状,此举可操作性不大,且宁女士也不愿意接受。月子中心未予兑现完附赠服务,构成违约,应作一定的折现。法院酌定月子中心折现1000元给宁女士。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该案件已经生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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