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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上班路上办了点“私事”,出了车祸算“工伤”吗?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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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早2小时出发去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在是否该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上,企业表示反对,理由是提早2小时上班“不合常理”,身亡职工可能去忙别的事,或者去做另一件工作。对此,法院会怎么判呢?

提早上班车祸身亡

公司起诉不认可“工伤”

华某生前系无锡一公司的老员工。2019年3月一天早上的6点左右,华某和往常一样,从居住地开电动车去公司上班,行至一路口时,遇到一辆重型货车右转,避让不及,发生车祸,华某死亡。经交警认定,重型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华某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华某生前所在公司认为,其居住地到公司车程一般用时40分钟,公司的上班时间为8时25分,其提前2小时出发,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据公司员工反映,华某会到附近捡木条及种蔬菜,事故发生时,其正是在上班打卡前从事与公司无关的工作,或者是每天做两份工作,故其发生车祸不属于工伤。

无锡当地人社部门调查、审核后认为,华某受伤情形符合上班途中、合理路线、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等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认定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对此,华某公司不服,向无锡市梁溪区法院提起诉讼。

事故发生公司在“合理时间的上班途中”

法院驳回“不认可”诉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华某生前所在公司对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处于其上班途中的认定无异议,但提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属于上班途中合理范围。

法院审理查明,华某从其居住地到公司骑行路程为10.2公里。事故发生当天,华某未吃早餐,单位亦不向员工提供早餐。而事故发生当月华某的18天考勤记录显示,其有14次打卡时间都在8点之前。据华某的一名同事陈述,华某骑电动车上下班,下班时会捎带捡拾的废木条回家烧柴火用,还在公司两三平米的花坛中种植蔬菜。另一名负责开门的同事陈述,公司开门时华某都已在外面等候。

法院认为,驾驶电动车从居住地至单位一般需用时40分钟,但路程用时因人而异,与行驶速度、驾驶习惯及路况均有一定关联。事故发生当天,华某未吃早饭,不排除其需要利用早到的时间吃早餐,人社部门认定华某系“合理时间的上班途中”并无不当。华某虽存在利用上班前时间捡拾废木条或工作之余种植蔬菜的情况,但以上情形不能构成华某在公司之外从事另一工作的事实,也不能改变事发当日华某出发去公司所在地是出于到该公司上班的基本目的。最后,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下班途中办琐事

不改变“上班目的”应认定“工伤”

案件承办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鉴于现实的复杂性,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要综合考量路线、时间和目的等因素。具体到该案,华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处于其上班路途中,公司没有异议。华某素有早到岗的习惯,其间可能用餐,抑或存在从事一些与个人生活相关的琐碎事务的可能,但并不改变其至工作单位上班的基本目的,事发当天华某提前出发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目的,故华某所受伤害应当为工伤。

通讯员 夏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苏云

编辑 :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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