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出台措施助企纾困,“关照”受疫情影响企业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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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各类企业健康发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以来推出若干专项司法举措的基础上,出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助企纾困的十二条措施》。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措施》中规定,对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且具有持续经营价值,仅因疫情影响导致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化解债务危机,助力企业重生。
这十二条举措包括审理程序全面增效,胜诉权益全速兑现,智慧法院全程赋能,切实降低维权成本,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实质化解涉企纠纷,突出善意文明司法,重视企业信息保护,加强企业信用维护,助力企业脱困重生,打造新型院企关系,以及形成助企纾困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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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为纾企业经营发展之愁,该《举措》规定依法审查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全力推广物联网电子封条、物联网称重系统、物联网财产监管系统在执行查控中的应用,扩大“活封”“活扣”适用范围。建立刑民交叉案件跨部门协调机制,严防刑事司法不当介入经济纠纷,慎用刑事强制措施。
《举措》还要求开展企业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对全市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信息进行集中清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删除符合条件企业的失信信息。严格依照法定条件、程序、期限采取措施,区别对待疫情期间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审慎将履行能力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且具有持续经营价值,仅因疫情影响导致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助力企业重生。对于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债务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执行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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