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布文章,仅支持15分钟预览

晚年离婚双方均无力补偿对方,唯一房产如何处理?法院判按份共有保留弱势一方“居住权”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item.reporter_name}}

{{item.tag}}

+ 关注

一对老夫妻步入晚年却为琐事争吵不断,互不包容,严重影响生活质量,最终选择离婚。然而双方均没有能力补偿对方,因此唯一的住房怎么分割成了难题,特别是女方作为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来源,且这套房屋住着一家三代人。最终,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巧用民法典为弱势一方保留居住权的同时,判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

三十余年婚姻到尽头 三世同堂的房子怎么分

徐先生和宋女士是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徐先生有稳定的工作,女方宋女士则一直作为家庭主妇,没有什么收入来源。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儿女现均已成家。近年来,夫妻俩反而难以包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徐先生自我感觉过不下去了,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因考虑双方均已步入晚年,夫妻感情相守不易,希望双方能够和好携手共度晚年,雨花台区法院两次均未准许离婚。随着双方矛盾冲突愈发激化,2021年12月,徐先生再次向雨花台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宋女士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也认可夫妻感情破裂,觉得婚姻走到头了,无和好的可能,但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分歧。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先生与宋女士经济条件均不宽裕,名下仅有一套房产,系二人共同共有,且夫妻俩与儿子、儿媳、孙子五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宋女士以离婚系对方提出为由,要求享有该房屋80%的所有权,徐先生则认为该房屋系双方的唯一住房,主张该房屋仍由双方共同共有。因夫妻双方均无能力给予对方相应份额的经济补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只有一套共有住房的情况十分常见,但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唯一的住房该如何处理?

法官巧用“居住权”保障弱势一方“居有其屋”

案件审理过程中,宋女士因房产分割问题非常焦虑,她说:“我没有工作,离婚后更没有经济依靠,孙子年幼还需要我照顾,我更需要住房保障。”为了消除她的顾虑,让其有生之年住有所居,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是解决该案的突破口。考虑到女方没有收入来源,属于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更需要住房保障。承办法官在与徐先生、宋女士二人沟通的过程中提出,设立居住权,用以解决眼下双方矛盾纠纷的方案。

通过法官的多次释明,宋女士逐渐放下芥蒂,退让一步,徐先生也能换位思考,充分考虑宋女士离婚后没有经济依靠,孙子日常生活需要她照顾等实际情况,同意设立居住权,让她居有其屋,而离婚后,他可以搬出去租房子住。经过承办法官的反复沟通,双方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徐先生、宋女士离婚,房产由徐先生、宋女士按份共有(徐先生享有该房产40%的所有权,宋女士享有该房产60%的所有权),宋女士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

【法官说法】

设立居住权平衡双方利益,保障弱势一方基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承办法官认为,住房既是商品,也是民生重要保障品。民法典创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是对人民群众“居有其屋”的有力保障。本案通过设立居住权解决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功能。尤其对于经济存在困难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当夫妻双方只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设立房屋居住权更能满足当事人对居住房屋权利的真实需求,更好地平衡夫妻双方利益,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需要。

其次,法院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出发,在遵循照顾女方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住房困难,对房屋进行了有利于当事人生活,且不损害财产效用和经济价值的分割处理,均衡保护了婚姻双方尤其是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落实了民法典“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宗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张瑶 王钰

校对 徐珩

编辑 : 严静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 dynamicData.event_info.title_short}}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desc : dynamicData.event_info.brief}}
{{dynamicData.sub_info ? '+ 关注' : '+ 追踪'}}
文章未发布,请后台刷新重置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