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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家门口”纠纷,南通崇川法院发布物业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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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讯(通讯员 葛佳 记者 朱亚运)物业关乎民生,物业服务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群众的生活质量。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居住品质的追求与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之间的矛盾突显,物业类纠纷呈现多发、易发、群发态势。9月27日下午,南通崇川法院召开物业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梳理了2018年至2021年期间崇川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并总结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供借鉴和指引,以期改善物业服务质量,提高业主自我管理能力,多管齐下,促进物业类纠纷源头化解。

白皮书显示,2018年至2021年,崇川法院共受理物业纠纷案件1884件,案件主要呈现出“起诉主体更加多元化”“诉讼标的额增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逐年降低”“调撤率虽略有下降,但仍处于高位”等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当前案件的诉讼请求仍以物业公司催要物业费为主,但因所涉物业服务对象更加多样、物业合同约定内容更加丰富,致使物业纠纷诉讼原因呈现多样化特点,例如业主起诉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充电桩、要求返还公共收益等。此外,大标的额案件不断增加,部分案件标的额高达百万元以上,所涉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有别于传统物业类纠纷案件主要诉讼请求为催要物业费,近年来,崇川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增多,例如业主起诉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充电桩、要求返还公共收益、要求将车牌录入系统等,这类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积怨已久,且原因复杂,社会影响面广,审理难度大,往往还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能行使。

物业公司应当配合业主在自有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一案中,原告顾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在向供电公司申请安装充电桩过程中,顾某得知需要提供小区物业公司盖章的《同意建设意见书》。顾某遂向被告物业公司提出申请,被告答复因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侵害其他业主权益、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等原因不同意安装充电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停车位的所有权人,具有安装充电桩的现实需求,其有权申请在私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被告提出的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侵害其他业主权益的意见,并无事实依据。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邱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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