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认定宠物店在向王某销售案涉猫时存在欺诈行为。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宠物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宠物店返还购猫款2500元并赔偿7500元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购买宠物应约定一定期限质保义务
记者了解到,该案审理过程中,店方还辩称王某已将猫咪接走,猫咪已完成交付,王某反悔并要求退还购猫款项并无依据。
对此,法院认为,案涉猫是由被告宠物店联系洗护事宜并支付费用的,而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猫交付给王某。同时,王某将猫送到宠物医院咨询的行为是基于怀疑并证实其为折耳猫的情况,不能视为接受案涉猫的行为。因此,宠物店主张双方买卖交易已经结束,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宠物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品质辨别更加复杂。因此在购买前,最好能至实地查看,然后进行交易。”法官还建议,在购买宠物猫狗时,应与宠物店约定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如在发现宠物身体缺陷时店方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蒋子翘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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