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布文章,仅支持15分钟预览

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孙子,想维系的家庭稳定终未实现,还被前儿媳起诉要求搬离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item.reporter_name}}

{{item.tag}}

+ 关注

为了维系儿子儿媳感情,老夫妇将拆迁的安置房过户给孙子,同时约定老人仍然可以在房子住到终老。但不久后,儿子儿媳还是离婚了,孙子跟随儿媳妇生活。再后来,前儿媳妇以孙子名义起诉,要求将老夫妇从涉案的房子里搬走,理由是侵犯了物权。

“赠房”维系家庭稳定

老夫妻被前儿媳要求搬走

吴某、老刘系夫妻,育有一子刘某。刘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小刘。

案涉房产(建筑面积78.04平方米)及无锡市B室房产(建筑面积119.81平方米)均系因吴某、老刘所有的房产拆迁而来,属于吴某、老刘的夫妻共同财产。自案涉房产装修后,吴某、老刘一直居住于案涉房产内。

2020年6月16日、2020年7月23日,老夫妻将案涉房产及B室房产以房屋买卖的形式过户至杨某、刘某名下,约定杨某、刘某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前、2020年7月23日前支付购房款50万元、50万元,并签订《无锡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2份,但杨某、刘某实际并未支付相应购房款。上述房产过户至杨某、刘某名下后,吴某、老刘名下再无其他房产。

老人称,当时这么做,主要是因为维持儿子儿媳生活的感情,保证生活的稳定,但2021年8月底,因夫妻感情破裂,儿子儿媳离婚了。而在后续的调解协议中,也确认了房屋所有权归小刘,对于老人的居住权问题没有涉及。

20多天后,杨某提出要吴某、老刘搬出案涉房产,但遭到拒绝。之后,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吴某、老刘以刘某、杨某为被告,小刘为第三人诉至梁溪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产享有居住权。

“赠房”不应影响居住权

法院支持老人继续居住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老刘申请撤诉,但因小刘坚持要求吴某、老刘搬离案涉房产,杨某作为小刘代理人还提出诉请:吴某、老刘立即搬离案涉房产;吴某、老刘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照每月2200元的标准计算)。理由是之前的离婚调解协议,吴某、老刘知道并已同意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分配给小刘,吴某、老刘拒不搬离案涉房产,导致小刘无法使用,其物权受到了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老刘的居住行为不属于无权占有的侵权行为,小刘要求吴某、老刘立即搬离案涉房产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而之所以如此判决,法院则是基于4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就是从案涉房产来源看,案涉房产原系吴某、老刘所有的房屋拆迁,安置给吴某、老刘的房产。吴某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刘某、杨某名下时,虽约定案涉房产的总价款为50万元,但实际上并未收取任何购房款,杨某亦主张系赠与,故法院认定吴某、老刘是为维护刘某、杨某的家庭稳定,而提前将老房拆迁所得的全部住房赠与儿子、儿媳。

同时,从对案涉房产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看,吴某、老刘自入住案涉房产后一直居住在案涉房产内至今。刘某、杨某夫妻感情破裂后,吴某先是向刘某主张案涉房产的居住权,后通过其代理人向杨某主张案涉房产的居住权,并明确其要居住到百年。后吴某与刘某、杨某在仲裁时虽达成案涉房产归其孙子小刘所有的协议,但吴某、老刘从未明确表示放弃对案涉房产的居住权。

其次,从吴某、老刘居住在案涉房产内是否损害小刘的权益看,小刘获得案涉房产所有权时年仅9岁,取得案涉房产并未支付任何对价,案涉房产归小刘所有系基于吴某、老刘与小刘存在血缘关系,故小刘的权利并未受到侵犯。

最后,吴某、老刘已年近75岁,处分案涉房产后其名下再无任何不动产,如以小刘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剥夺吴某、老刘的居住权益,显然有违社会伦理和家庭道德,有悖于尊老爱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支持和倡导。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朱亚萍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 dynamicData.event_info.title_short}}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desc : dynamicData.event_info.brief}}
{{dynamicData.sub_info ? '+ 关注' : '+ 追踪'}}
文章未发布,请后台刷新重置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