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早上7时40分许,周某驾驶红色轿车沿兴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元路十字路口时,与由沿中元路自北向南行驶到此处孙某驾驶的黑色小轿车相撞,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双方驾驶员都系牢安全带,没有受伤。
经交警认定,周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循右方车辆先行原则,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此,江宁交警中队再次提醒:十字路口情况复杂多变,驾车经过路口时应注意观察、减速慢行,无信号灯路口会车时,应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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