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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退保转移3多元保险金,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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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非但不还钱,还解除了一份保险并把3万余元保险金转移到女儿的账户中……近日,这名“老赖”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何种保险属于法院的执行对象,何种保险则不会被执行?对此法官进行了介绍。

2021年,虎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判决金某偿付林某5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经当事人申请,该法于2022年7月立案执行,并向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但金某对此置若罔闻。

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金某的财产,发现其名下有一份分红险是可供执行的财产。然而当法官来到保险公司扣划时,却被告知金某前几日来办理了退保手续,并将退保金3万余元转至女儿的账户。

于是,法官立即通知金某三日内将退保所得金额清偿债务或者交至法院,但金某既未主动履行,也未在指定期限内将上述款项交至法院,还玩起了失踪,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在整理、收集相关证据后,承办法官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12月,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虎丘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金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介绍,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保险,现金价值低无分红,保险金须优先用于医疗等专属用途,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被司法执行。然而如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重疾险)的保险,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具有一定现金价值或分红等财产权,该财产权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有性,因此可以成为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

法官表示,被执行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在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理应主动依法提取名下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履行债务。法院通过执行程序,有权要求保险人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人身保险单中的保费,以偿还被执行人所负债务。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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