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布文章,仅支持15分钟预览

超市电动扶梯停运,老人步行摔伤谁该承担责任?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item.reporter_name}}

{{item.tag}}

+ 关注

在商场、超市等场所电动扶梯停运时,不少人会为了方便步行上下扶梯,而商家等经营管理者也往往没有任何提醒。一旦顾客在扶梯上行走摔伤,相关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赔偿纠纷案件。

80多岁的吴某从超市购买东西后准备回家,由于手扶电梯处于停止运行状态,吴某便步行走下扶梯。因为手扶电梯存在坡度,加上手里拎的物品比较重,吴某不小心摔倒。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当日便住院接受治疗,10天后出院。

之后,吴某向超市索赔未果,于是起诉至昆山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吴某称超市在营业时间关停电动扶梯,却未设置任何提醒、警示标志,也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引导,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方则辩称,事发当天早上刚进行完消防演习,正准备恢复电梯运行,且根据监控录像画面显示,吴先生当时双手提重物,没有用手扶住扶梯。超市方还称,吴某本身年纪较大,乘坐电梯没有他人陪同,这才是导致老人身体失去平衡并摔倒的综合因素,且超市内已循环播放录音提醒顾客注意安全,因此其认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超市确实在营业期间关停了电动扶梯,且未在停运的扶梯旁设置警示牌或以其他方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少人在停运的手扶梯处步行通过。同时,吴某作为成年人,应对于自身的安全负有谨慎义务,保持必要的危险防范意识,其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

法官向超市方释明,相关国家标准规定,自动扶梯是机器,即使在非运行状态下,也不能当作固定楼梯使用。《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知晓相关规定后,超市方认识到自身确实存在过错,改变之前强硬拒赔的态度,提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最终,超市方同意赔偿吴某4.3万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化解。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朱亚萍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 dynamicData.event_info.title_short}}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desc : dynamicData.event_info.brief}}
{{dynamicData.sub_info ? '+ 关注' : '+ 追踪'}}
文章未发布,请后台刷新重置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