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子患病后收入锐减,法院判决减半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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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南通男子张强和妻子许晴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张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但不久后,张强患病从公司离职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他与前妻商量减少抚养费但被拒绝,无奈诉至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法院综合考虑张强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女儿生活实际需要,酌定其每月减半支付抚养费。
离婚男子患病离职,希望降低女儿抚养费
2011年1月,张强认识了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的许晴,两人因在工作上常有交集很快熟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次年5月,相恋一年有余的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15年7月生下一个女儿。然而,幸福的生活没有持续太久,因生活琐事和孩子教育等问题,张强经常与许晴发生争吵,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2021年4月,张强与许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由许晴直接抚养,张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各半。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张强可以在每周五放学至周一上学接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
在离婚之初,张强为了让女儿继续无忧生活,在每月给付孩子4000元抚养费之余,还时常给孩子买衣服、给零花钱等,并在约定的探望日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到了2021年12月,张强因身体原因从原公司辞职,后未找到合适工作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2022年3月,张强因患丙型肝炎肝硬化而入院治疗,经治疗好转后出院,医嘱表示,患者肝功能现恢复正常,但需要定期复查,并按时用药。
张强出院后与许晴协商减少女儿的抚养费,但遭到对方拒绝。张强无奈起诉至崇川法院,以自己失业且患有慢性疾病为由,要求将女儿的抚养费由每月4000元减少至1000元。
法院酌定每月抚养费减为2000元
庭审中,许晴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表示离婚协议书已经约定张强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因此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不同意减少抚养费。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抚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
两人在2021年离婚时约定张琪的生活费为每月4000元,虽然超过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但系张强自愿承受,体现其对女儿的关爱,若无特殊情况,此标准下女儿会在经济相对宽裕的条件下成长。然而生活总是让人难以预料,现张强健康受损又无固定职业,负担能力较离婚时发生了重大变化,其要求调低原约定的生活费标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张强本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并结合女儿的生活实际需要,即不可因对未成年人抚养费标准的突然大幅度降低以导致其生活质量断崖式下降,一审酌定张强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张强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出现特殊情形,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抚养费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陈将华介绍,关于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用的负担问题,父母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由谁负担、如何分配等,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而在出现一些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抚养费标准。
陈将华表示,关于降低抚养费标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给付义务人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其经济收入长期性、明显性降低,并致使其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例如给付方领取失业金、生活困难;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服刑等原因,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
本案中,考虑到张强在离婚后患上严重的慢性疾病,因健康受损又无固定职业,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出现特殊情况,符合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标准的情形,因此法院作出相应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顾建兵 吴振宇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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