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警事微信公众号 图
据三名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在明知该款是电诈资金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帮助诈骗团伙取现,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目的的犯罪事实。
据公安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石某甲、石某乙三人,通过网络兼职聚在一起,组成一个“取现车队”,受雇于境外诈骗分子,在上级的指示下通过取现的方式,将涉案资金化整为零,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和转移赃款,再根据账户流水情况,赚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其中,高某某作为“卡农”(涉案一级卡卡主),获利8000元人民币。石某甲、石某乙二人累计获利1200元人民币。
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深挖中。经对案查询,目前13.8万元现金,已全部返还电诈受害人王先生。2024年1月22日,受害人王先生专程从山东赶来,向民警送来锦旗,并表达诚挚的敬意和感谢。
南昌警方提醒:明知是诈骗团伙而帮助“取现”,实质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请广大群众切勿因蝇头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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