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布文章,仅支持15分钟预览

南京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现财政类案件查处“零突破”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item.reporter_name}}

{{item.tag}}

+ 关注

随着“一个部门统执法、一支队伍管执法、一套制度保执法”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简称“111”浦口模式)改革的深入推进,南京市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动态积极推动案件办理由“单打独斗”向“协同联动”转变,与行业主管部门形成了“深度融合、协作办案”的综合行政执法新范本,办案领域不断拓展,实现移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的改革初衷,持续激发基层治理活力与动能。

协同联动,跑出执法“加速度”

动态梳理行政执法事项,积极推动案件办理由“单打独斗”向“协同联动”转变,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协作联动、优势互补”的综合行政执法新范本。 2024年1月,区财政局在工作中发现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案件线索,及时将有关证据通过“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及办案系统”移交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协助区综合行政执法第二大队分析研判案情,会审案件办理,沟通协同事项,共同推进办案进程。

四级审查,办案监督“无盲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案件线索后,立即对中标单位下发《调查通知书》,并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进行调查。办案过程中,执法中队、大队、法制科、局分管领导等对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重点环节进行全流程、全要素监督。经查,该项目2023年12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12月25日下午开标,并经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评标办法确定了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2023年12月26日,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放弃函》,理由为“项目经理有其他在建项目”,申请放弃南京农业大学场地清运工程中标资格。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于2024年1月4日回函,明确不同意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类案检索,自由裁量“更精准”

发挥典型执法案例的指导、参照、示范作用,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中,依托“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类案查询系统”,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参照南京市财政局同类案件,提交《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当事人概况、案件经过、法律依据、事实证据、处理意见。2024年3月4日,区财政局依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结果对此案进行案审,认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之初就应对自身是否能完成项目的能力进行审查,中标后,因项目经理有其他在建项目,该情形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属于正当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刚柔并济,营商环境“更优良”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对此,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介入,执法与普法同步,准确告知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后果。鉴于当事人工作失误,且系初犯,在案件办理中积极配合调查,2024年4月7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和(二)项的规定,并由财政局集体会商决定,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9792元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 徐守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可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石伟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 dynamicData.event_info.title_short}}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desc : dynamicData.event_info.brief}}
{{dynamicData.sub_info ? '+ 关注' : '+ 追踪'}}
文章未发布,请后台刷新重置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