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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主张“后悔权”,不能过时限! 关于“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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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7月10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自从“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后,消费者买买买就更有了保障。但是,一旦由于消费者错过了退货期限,那么就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了。10日,镇江消协介绍,镇江“智慧315”平台近日就调解了一起网购退货的特殊案例。

据介绍,江苏连云港的消费者孙女士前不久向镇江“智慧315”平台反映,她在一家养老院工作,帮住在养老院的一位老人网购了一辆价格为3980元电动轮椅。收到轮椅后,使用时发现,由于老人能力有限,反应慢,无法迅速、准确地操控。于是,她找到网店客服要求退货退款,由于已经超过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期限,商家予以拒绝。

镇江“智慧315”平台经调查,孙女士提出退货申请时,确实已经超过了七日期限。在向孙女士了解情况时,得知老人情况特殊,不仅自身能力有限,还带着一个智力能力较弱的儿子一起住在养老院。

镇江“智慧315”平台工作人员多次与商家沟通,希望商家能针对老人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处理。经协调,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尽管事情得到圆满解决,但不难看出,如果孙女士对法律规定足够了解,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退货,就不用费这么大周折。为此,镇江市消协提醒消费者,要想享有法律赋予的“后悔权”,时效必须记牢。

同时,消协提醒消费者,要了解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具体包括:

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修订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对《消法》第二十五条作出列举式解释,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的三种商品: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消费者还要注意的是,选择无理由退货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退回商品的运费需要自行承担,但若因商品的质量问题退货的,运费则由卖家承担。

再者,消费者退货时,必须保证商品完好,并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校对 王菲

编辑 :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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