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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安排年休假也未依法付酬,执法人员帮助员工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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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8月19日(通讯员 陈昊 记者 张可)近日,南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新区某物流企业员工小范投诉反映,该公司近2年没有安排其年休假,也未给予他相关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特向总队求助,希望能帮助解决此事。

接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该公司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该负责人表示,小范在该公司工作满3年,目前已经离职,公司的业务实在是太繁忙,小范近2年确实都没有请过年休假,公司也没有主动安排过其休年假,也未给予过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他现在已离职,没办法重新安排休假,且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公司福利,离职了自然就没有了。

听完负责人的解释后,执法人员向其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表明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是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并不是企业给予员工的额外福利,未安排年休假且未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通过执法人员的普法宣传,用人单位最终及时给予小范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职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时间,并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这对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呼吁广大用工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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