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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不能如期举行,3880元婚纱租费一分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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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0月23日讯(记者 万凌云 通讯员 陈红生 ) 近日,一起因为婚礼不能如期进行而引发的婚纱租赁纠纷,经镇江消协协调圆满解决。

消费者赵女士向镇江“智慧315”平台投诉,2024年4月在丹阳新市口广场一摄影工作室租赁婚纱,准备“十一”期间结婚用,并缴纳了3880元。到了8月中旬,因为种种原因,赵女士的婚礼不能如期进行,就找到商家要求全额退款遭拒。

赵女士觉得自己提前近两个月就取消婚纱租赁,并没有对商家造成事实上的损失,况且租赁的时候,商家只是提供了一份没有盖章的纸质协议,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拒绝退还租金的做法不合理。

而商家坚称,因为赵女士提前定下了结婚的日子,导致预定的婚纱就没法租赁给其他新人,对其产生损失,因此不同意。

镇江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的傅小景律师认为,虽然协议没有盖章,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已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如果因消费者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并单方面要求取消租赁,且商家未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傅小景表示,如果双方事先已约定违约条款的,可依据条款内容确定违约金额;事先未约定违约条款的,应结合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及实际造成的成本损失,由双方协商确定。这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这种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此作为违约赔偿的标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同时规定,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镇江消协认为,摄影工作室未能就赵女士的违约所产生损失多少提供证据,但考虑到婚纱租赁的特殊性,且赵女士取消婚纱预定确实给工作室实际经营造成损失,故依据《民法典》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并结合婚庆行业的实际情况,认为工作室全额不退婚纱租赁费用的违约责任过高。

最终,经协调,商家同意退还50%的婚纱租赁费用。

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形,要签订书面合同,并认真阅读相关条款,约定好违约条款及违约金计算方法,避免一切口头承诺,有异议的部分应当现场与对方沟通协调。

同时,商家也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如果确实没有在事前告知消费者违约责任的话,就要承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


校对 王菲

编辑 :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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