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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产品宣传视频“搭便车”?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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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4月26日讯(记者 陈勇)随着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商家纷纷通过短视频社交媒体为产品做宣传,但千万不能图省事盗用他人的,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宿迁市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盗用”他人产品宣传视频引发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为短视频时代下的商业竞争行为划定了清晰边界。

江苏一家公司专注于集装箱房屋的生产与销售,为推广业务,该公司精心拍摄产品短视频并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凭借优质内容收获众多粉丝,在集成房屋领域积累了一定知名度。然而,该公司偶然发现,某建材公司竟未经授权,擅自将其产品视频发布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并为自家产品进行宣传。江苏这家公司认为此举严重损害自身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该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侵权视频并赔偿损失。

宿城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深入调查与审理,认定建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指出,建材公司利用其他经营者的产品视频,为自己公司作虚假宣传、提供不实商品信息以谋取利益。这种行为使建材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当获得优势和交易机会,不仅直接损害了江苏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法院判决建材公司赔偿江苏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近年来,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短视频社交媒体已成为商家推广产品的重要阵地。然而,部分商家为追求短期利益,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盗用他人产品视频进行宣传便是典型例证。尽管涉案产品上没有任何商业标识,但建材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对他人商业资源和经营利益的不正当利用。这种行为极易误导相关公众,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进而让某建材公司获得潜在的竞争优势。

该案的判决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它通过明确将此类不实宣传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向市场主体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须恪守法律法规,秉持诚信经营原则。任何试图通过“搭便车”“走捷径”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校对 王丽丽

编辑 :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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