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咨询律师得知,去年,一起关于武汉某科技公司以员工陈某“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同样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公司败诉。该案中,陈某因累计6次“早退”被公司开除,而多次“早退”的时间均控制在1分钟左右。显然,这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旷工或严重失职行为。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将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的行为认定为“早退”,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显然缺乏合理性。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规章制度合理性的严格审查,以及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坚决维护。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并未对陈某的“早退”行为进行及时的提醒、警告或处罚,而是在最后一次性提出,并直接采取了处罚措施——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处理方式忽略了企业管理中应有的渐进性和教育性原则,也反映出企业在员工管理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认为,从法理专业视角分析,高校将教师迟到1分钟、早退2分钟直接认定为“教学事故”并扣罚绩效的处理方式,形式上具有校内制度依据,但实质合理性存疑。学校依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教师迟到早退进行处罚,属于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范畴。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校有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教学秩序。当地教育部门所称“认定权在学校”亦符合行政管理逻辑,但是合理性缺陷引发实质不公,如迟到1分钟被扣罚300元工资及绩效分(影响年终评优),而教师单次过失未造成实质教学损失(如未影响课程完成或学生权益)。相比监考玩手机、长期放视频等明显失职行为,处罚力度未体现比例原则。 同时,该处罚也忽略教育特殊性:教师课间转场、设备调试等客观因素可能导致分钟级误差,直接认定为“事故”未考虑教学场景复杂性,违背常理认知。 武汉“早退1分钟被开除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分钟级偏差不构成严重违纪,且公司未渐进式管理属程序不当,判决公司败诉赔偿。同理,本次事件单次轻微违规直接按“事故”顶格处罚,合理性薄弱。
另外,该处罚程序正当性缺陷放大实体不公,缺乏纠错缓冲机制,学校近一个半月通报6-7起事故,但对迟到1分钟者未予警示或整改机会,直接处罚。司法实践要求对轻微违规采取“梯度化管理”(如先提醒、警告),而非“一步到顶”处罚。 从已知的报道中看,教师申诉权保障不足,虽《高校教师申诉办法》规定教师可申诉,但教师反映“单次即签字认定”,未体现申辩流程。若学校未充分告知申诉途径或未组织听证,可能违反程序正义。司法机关注重“实质合理性” ,法院在劳动争议中明确要求:处罚需同时满足“制度合法”与“执行合理”。早退1分钟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管理手段应与行为性质及后果相称,避免滥用惩戒权。该逻辑可直接类推至本案教学事故认定。地方教育部门称“学校独立负责”,但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处理不服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监管部门对显失公平的校规有纠正义务,而非放任“校内自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冰晶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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