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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入职竞争企业,劳动者被判赔偿原公司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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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进一步增强,竞业限制作为企业守护自身商业秘密、维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手段,在实践中的应用愈发广泛。在互联网、新能源等行业,企业招聘技术人员时,常常会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防止员工离职后入职同类型竞争企业,进而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优势。日前,徐州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由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离职后入职竞争企业,原公司要求支付百万违约金

2022年2月,某电气公司与刘某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刘某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某电气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如违反协议需赔偿违约金100万元。2024年8月5日,刘某申请离职,8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日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刘某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电气公司每月支付刘某补偿金4500元至竞业限制期满。

今年2月,某电气公司发现刘某无视约定,离职仅3个月后,便到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技术公司任职,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刘某辩称某电气公司未按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双方签署的竞业协议已自动解除,故其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判决:违反协议,劳动者赔偿50万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某电气公司工作人员在与刘某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协议,并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支付刘某五笔补偿金。刘某未通知某电气公司解除协议,并于2024年11月进入与某电气公司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技术公司任职,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赔偿违约金。

法院综合刘某的职务、工作年限、工资水平、掌握的客户信息深度及其违约情节、过错程度、获利金额等因素,从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公平原则出发,认定双方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过高,最终判决刘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某电气公司违约金50万元。

法官说法:竞业限制期内双方均应按条款履约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其目的是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经营信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在按照约定积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后,劳动者应以诚实信用为准则,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否则存在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本案中,某电气公司已按协议足额支付补偿金,但劳动者刘某在离职仅3个月后,便入职与原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企业。此举明显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刘某理应为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赵天

通讯员 戚厚碧

校对 石伟

编辑 :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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