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诡辩难证核定征收定案
眼见收入无法抵赖,李呈祥又辩称“商品采购成本高”、“推广费、快递打包费支出巨大”,导致“利润微薄甚至亏损”,试图为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性寻找新的理由。
针对李呈祥关于“成本高、利润薄”的说法,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要求其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簿、凭证及相关成本费用发票等资料,以准确核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有关资料,李呈祥均未提供,表示在经营期间没有设置账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平台提供的销售收入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核定李呈祥在此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68.64万元。
隐匿收入露马脚偷逃税款遭惩戒
面对税务部门查实的相关证据,李呈祥承认其虚假申报收入偷逃税款的事实,并表示将积极整改、接受处罚。最终,经税务部门查实,李呈祥及其经营的沈阳市沈河区潮流奢会男装服饰店在检查所属期内,累计少缴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费243.50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者李呈祥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编辑 :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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