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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希解读《民法典》与百姓生活⑭死者人格权保护删去“损害近亲属利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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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者的名誉权保护,民法典在以往法律基础上有较明确的修改。

【法律原文】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对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权的保护,草案原拟还以“损害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为要件。我们提出,本条是以保护死者人格利益为立法宗旨,而不是以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和其近亲属共同权益为宗旨;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侵害死者人格权的行为,并不是在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同时还侵害死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侵害死者人格的行为,如果同时还侵害死者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该行为便属于既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又属于侵害死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故该近亲属无需借助本条而完全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独立寻求保护,本条规定在法律上便无价值。这一建议受到采纳。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实践中应当这样把握:只要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即使近亲属并未因此受到损害,其近亲属亦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以自身受损害为要件;死者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的全部或者部分主体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配偶、子女、父母均不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近亲属不得请求;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他近亲属不请求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不得请求。

本条规定相对我国以往司法实践,有两个特点。其一,近亲属的请求权分为二个顺序,在有前一顺序权利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后一顺序的其他近亲属无权主张,其他近亲属也无权与第一顺序权利人同时主张;只有在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方享有请求权。其二,享有请求权的主体范围比以往有“限缩”,即以往我国对死者人格权受侵害享有请求权的主体不以近亲属为限,还包括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例如著名的“海灯法师名誉权纠纷案”,由于海灯法师没有直系晚辈血亲,该名誉权纠纷案系由其侄儿提起诉讼。民法典施行后,侄儿等非近亲属将无权提起此类诉讼,因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近亲属”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不包括侄儿等其他亲属。

校对 徐珩

编辑 :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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