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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花20多万买到二手“凶车”,开了近一年发现有过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法院判车商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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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柳某花费20多万购得一辆二手车,在使用近一年申请免检时发现,该车辆曾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双方协商未果后,柳某将二手车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认定二手车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法支持柳某撤销合同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判令商家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2023年11月,柳某与深圳某汽贸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柳某以239888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名下一辆品牌二手车,该公司在合同中明确保证涉案车辆无人员受伤、无人命纠纷及相关事故。合同签订后,柳某按约足额支付购车款,该公司亦向柳某出具收款收据。

2024年10月,柳某为涉案车辆申请免检车检验标志时遭退回,退回原因显示该车辆曾在2022年5月发生交通事故。柳某通过专业查询平台调取车辆历史报告,发现涉案车辆存在全损记录,发动机、变速箱等核心部件均有异常记录,累计已结案事故达3次,其中2022年第二季度的事故造成损失金额约327000元,维修项目多达142条。另经核查,山东某交警大队于2022年6月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涉案车辆在2022年5月由他人驾驶时,发生了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现上述情况后,柳某当即与深圳某汽贸公司协商退车退款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柳某遂诉至法院,以深圳某汽贸公司存在故意欺诈行为为由,请求判令撤销《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柳某向深圳某汽贸公司返还涉案车辆,深圳某汽贸公司向柳某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交易是否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是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深圳某汽贸公司在涉案车辆销售前已知车辆存在未结案的事故,但未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同时在交易时未通过正规渠道查询车辆保险事故记录,亦未向柳某披露该重大事故信息,其辩称“不知情”系因未尽到二手车经营者应尽的审慎核查义务,不能免除其责任。其次,深圳某汽贸公司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中明确承诺涉案车辆“保证无人伤、无人命的纠纷和事故”,但该车辆实际于2022年5月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存在事故损失金额高达327000元、高额维修记录等足以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及交易价值的关键事实,与合同承诺内容严重不符。二手车交易中,车辆事故历史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及车辆价值,属于关键交易信息。深圳某汽贸公司作为具备专业能力的经营者,在未核实车辆完整事故信息的情况下作出虚假承诺,导致柳某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意思表示,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最后,经营者对车辆重大事故信息的披露义务不仅源于合同约定,更是维护市场诚信秩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核心要求。深圳某汽贸公司作为具备专业资质的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与其经营能力相匹配的审慎核查义务,放任其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交易环境,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法治精神相冲突。深圳某汽贸公司的行为构成故意欺诈,依法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判令柳某向深圳某汽贸公司返还涉案车辆,深圳某汽贸公司返还购车款239888元并三倍赔偿经济损失719664元。

视频 徐韶达 周嘉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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