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布文章,仅支持15分钟预览

紫牛热点 | 女子就餐时告知花生过敏仍被加花生油,商家垫付当日费用后拒赔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item.reporter_name}}

{{item.tag}}

+ 关注

近日,上海的王女士(化名)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反映,4月24日其在成都某餐厅就餐时,在已明确告知商家自己对花生严重过敏的情况下,商家依然在蚝油生菜中添加了花生油,导致她食用后出现过敏反应,“当时我整个脖子都是红的,还有喉咙发紧、干呕、呼吸困难的症状”。事发后,商家支付了当天的餐费、车费和医药费,但对于后续赔偿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王女士提供的花生过敏图

王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对花生严重过敏,因此就餐时对过敏物格外注意。“我上次过敏是2021年,当时烧烤的佐料里有桃酥,桃酥里面有花生,导致我过敏到没法自主呼吸,脸都紫了。”因此当晚7点到店时,她跟店员说明了过敏情况,“吃饭之前我跟店员讲了好几次,任何花生制品都不能放。后面有一道蚝油生菜端上来,我吃了一口觉得不对劲,就立刻吐出来漱了口,让他们去确认菜里加了什么,他们说放了花生油。” 王女士随即请店员给自己找抗过敏药服用,但依然出现了过敏症状,“先起疹子,然后就开始喉咙发紧、干呕、呼吸困难。”当晚8点左右,王女士感到自己的过敏症状未缓解,要求商家打车送她去医院。8点40分左右,王女士到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急诊导诊台的医生问我去抢救室治疗,还是挂号等待,我说我拖了这么久,很不舒服,肯定是去抢救室,然后就去了抢救室治疗。”

王女士在抢救室接受治疗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诊断单,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做出了“过敏反应”的诊断,现病史一栏写道“患者1+小时前进食含花生油食物后出现皮肤瘙痒,伴胸闷、气短,稍感咽部梗阻感,无意识障碍,来院。” 事后,王女士向12315投诉了此事,并向商家提出了1000元的赔偿方案,但商家并未接受。王女士称,“我把相关法条整理好了发给他们,但他们觉得我在敲诈勒索。”

王女士提供的医院病历单

5月25日,记者联系了该餐厅,餐厅负责人表示确有此事,“那天正好有一个新来的大姐,蚝油生菜本身需要滴两滴油,她可能是忘记了那个顾客过敏,就滴了。我们给她找了抗过敏药,到了医院之后,医生说王女士的体征没有问题,让我们去门诊看,但王女士不同意,她说要去抢救室,在抢救室医生问她什么症状,她就说喉咙有一点不舒服,胸有点闷。”关于赔偿,餐厅负责人表示事后餐厅已垫付了当天600多元的医药费、400多元的餐费和交通费,“她说让我再赔1000块,我问她这1000块钱包含什么?她就把食品安全法里假一罚十的条例拿给我们看,我说‘我们这个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是员工误操作加了花生油导致的过敏事件’。”目前,双方尚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我们之前打电话给她,没说几句,她说你不懂法,就把电话挂了。后面我们让她一起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她说自己在外地来不了。”

在这次事件中,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额外赔偿?江苏润商事务所主任崔武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本案中的商家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商家垫付的医药费、餐费和交通费属于实际损失赔偿,而消费者额外主张的1000元属于惩罚性赔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非敲诈勒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甘嘉颖

剪辑 周嘉楠

编辑 : 吉启雷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 dynamicData.event_info.title_short}}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desc : dynamicData.event_info.brief}}
{{dynamicData.sub_info ? '+ 关注' : '+ 追踪'}}
文章未发布,请后台刷新重置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