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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喜哥”竟还在“卖调料”?律师称已故人物不应以代言人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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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注意到,电商平台上某品牌的多款调料,仍在使用香港资深演员“欢喜哥”许绍雄的肖像进行宣传,而许绍雄病逝已近1年。随后,厂家工作人员回应称,他们与许绍雄的代言合同尚未到期,不过,网店上的代言物料正进行替换。


平台信息显示,某款使用许绍雄肖像宣传的调料,其认证公司为兴化市一家商贸公司。企查查APP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25年12月,注册资本10万元,业务含服装服饰批发、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鞋帽批发等。此外,“欢喜哥”已被多方申请注册商标,国际分类涉及材料加工、饲料种籽、家具等。记者点开某宝店铺链接注意到,有些产品图片上已经改成了卡通人物,但有的还没有改过来。


据悉,2025年10月28日凌晨,香港资深演员许绍雄因癌症引发器官多重机能衰竭,在家人陪伴下安详离世,享年76岁。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增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已故人物不应以代言人身份出现在广告中。第一、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代言人。也就是说,人如果作为代言人,必须是法律意义上活着的自然人,已故之人当然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代言人。而且,由于法律规定代言人必须为其代言人身份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这是已故人物不可能承担的。因此,已故人物无论如何不可能成为广告法意义上的代言人。


第二、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对于逝者的肖像、姓名等享有人格利益。未经自然人或者逝者的近亲属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姓名等用于商业宣传,构成侵权。

第三、代言合同属于具有极强人身属性的合同,通常会因为合同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除非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死亡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作出特别约定,否则,在代言人死亡后,代言合同立即自动终止。

第四、如代言合同约定代言人死亡后可以继续履行代言合同,由于代言人已经死亡,已故代言人的姓名、肖像转化为已故代言人近亲属享有的人格利益,因此有观点认为代言合同即便约定代言人死亡后可以继续履行,也应当在获得代言人近亲属的再次授权才可以继续履行;但也有观点认为已故代言人已经在生前对自己死亡之后的姓名和肖像的使用做出了处分,不必再另行征求家属的授权。目前,对这一问题尚无权威统一的观点。

第五、但是结合第一点分析,无论基于第四点中的哪一种观点,代言人死亡后,逝者均不能作为代言人出现在广告宣传中。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

校对  潘政

编辑 :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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