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0日,某网络科技公司对某电子商务公司等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20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在法院依法冻结被告2060万元的银行存款后,被告申请法院接受该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解除保全措施的担保,并请求裁定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
2020年7月和9月,法院先后就被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原、被告针对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的效力、以保险保函作为担保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能够保障生效判决执行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上述保险产品未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批且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到相关信息,应当无法对外使用,且该保险相较于本案中已通过足额冻结的银行账户查封措施而言并不利于执行,不足以保障原告合法利益的实现。
被告则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与原告提供的诉责险从本质上来说性质相同,以保险保函置换解封资金完全可以满足原告方胜诉后的执行需要,还更利于经济效益最大化。
鉴于本案涉及资金巨大且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先例,在被告正式投保并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后,承办法官前往省银保监局查实该款保险产品的备案情况,并与保险法专家对该类保险的条款及风险进行研讨。
江宁开发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该保险保函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为2060万元,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与其诉讼主张相当。这样在条件成就时,能让受益人迅速获得补偿,极大程度上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依据该担保解除案涉保全措施并不会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
最终,江宁开发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该换封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2060万元的冻结。
江宁开发区法院法官逯婷婷介绍,本案中,江宁开发区法院此次率先以裁定书明确认定,此类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型保险保函属于充分有效的担保形式,这在国内法院中属于首例。以本案为例,如果被保全人2060万元的资金全部被冻结,该资金占用将一直伴随至案件审理终结,但通过使用解除财产保全保证保险,被保全人的资金流动性得到充分保证,尤其对于案件标的巨大、对资金流动性有迫切需求的当事人是非常有利的。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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