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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会女职工权益维护优秀案例③|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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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程某于2017年1月与常州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构成为最低工资标准+考核奖金。2018年9月,程某休产假期间,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830元发放生育津贴,远低于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该单位每月3250元的生育津贴标准。程某在多次要求公司按照其生育前月平均工资2650元为标准补发生育津贴被拒后,于2018年11月21日来到常州市总工会寻求帮助。

处理情况

常州市职工帮扶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后,基于程某仍有在该单位上班的意愿,决定派员援助,尽量采取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援助人员在与其公司联系沟通后,该公司坚持认为,女职工产假不能正常上班,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无不当。援助人员耐心向企业宣传法律法规,明确: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全额享受生育津贴,其高于女职工原工资部分,企业不得截留,否则将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经过多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该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每月3250元的生育津贴标准,支付程某被扣减的产假工资差额共2840元。

专家点评

就业性别歧视一直是侵害女职工权益的重大社会难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生育成本承担的家庭化、企业化。省总工会一直积极推动生育成本社会化分担。早在1988年,南通市总工会就推动出台《南通市全民、大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将女职工因生产所需的费用,包括产假、医疗及哺乳误工的费用,由所在企业支付改为社会统筹支付,成为中国女职工权益保护史上的里程碑。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上,原省总工会副主席戈雪芬同志把这一创造性的做法在大会上做了重点介绍。此后全国效仿,逐步建立了现在的生育保险制度。

从1999年省政府颁布《江苏省城镇企业生育保险规定》至今,生育保险制度在江苏已全面实施二十多年,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女职工权益仍未能得到全面保护。据常州市总工会对部分非公企业的接访统计显示,部分用人单位不为女职工按规定发放产假工资或报领生育津贴的现象仍然存在。产假期间不能足额领到生育津贴的占女职工权益侵害案件总数的25.6%。在经济下行压力逐步增大,老龄化社会逐步加深,生育率逐步下降的大背景下,通过常州案例可以进行多方面的警示提醒,首先,提醒用人单位必须要提高认识,依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折不扣的履行法定义务;其次,提醒女职工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不应默默忍受,而要拿起法律武器,争取工会等组织的帮助,尽早依法维权;第三,提醒社会重视女职工权益保护和女性生育成本负担问题,尽早建立以国家财政为支撑的全面生育津贴制度,以减少企业负担,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

通讯员 苏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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