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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典调解案例⑥ ▏8子女分配处置母亲拆迁遗产遇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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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南京浦口桥林街道某社区居民吴女士有一套80平方米的自建房,于2017年7月29日与桥林街道拆迁安置办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除后,将补偿款全部领走。现吴女士去世,其子女8人对拆迁补偿款及将来一套安置房如何分配处置产生了矛盾纠纷,诉至街道调解委员会。

【调解过程及结果】

吴女士两个女儿郭某萍、郭某琴为申诉人,其余六个子女郭某梅、郭某玲、郭某红、郭某荣、郭某华、郭某芝为被申诉人。因为子女较多,各有各的意见而且又缺少沟通,对以往的各种处事态度及方法上都有较大的意见,所以都各执一词调解难度非常大。每当坐下来谈论协商老人财产继承,该如何分配时,不能心平气和,就事论事。在调解过程中,如果没有良好的沟通就很难达成一致。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调委会采取抓主要矛盾进行调解与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

调解员阮厚铨首先将他们分开调解谈心,以解决老人财产问题为主要方面进行开导与梳理,尽量让当事人以换位思考的方式来理解他人,毕竟大家都是兄弟姐妹。再者,在此基础上主要遵循老人活着时候的想法与意愿,按照日常照顾看护、就医费用分摊等,制定一套解决方案让当事人为参照来解决老人财产分配问题。最后,请全家人一一就方案进行意见征求。

经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母亲吴女士名下将来的一套拆迁安置房(不论面积多少)的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2.申请人(二人)支付三十一万二千元的安置房款给被申请人郭某华,同时,吴女士名下拆迁房屋的补偿款扣除安置房款,余下的差额为被申请人郭某华所有;3.被申请人郭某梅、郭某玲、郭某红、郭某荣、郭某芝自愿放弃其母亲房屋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及拆迁相关费用的继承分配权;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签订协议后,对已过世的母亲吴女士名下的拆迁房屋过渡费为申请人所有;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须按照协议1、2、3、4条款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财产纠纷的通病就是千头万绪,剪不断理还乱,日积月累的矛盾无法---化解。那么就需要调解员全盘掌握事情的实情,掌握纠纷发展规律,抓住纠纷的主要问题,找到突破口,集中力量解决中心问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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