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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评审团|【视频】答应建好的儿童乐园遥遥无期,消费者要退卡却要被收违约金,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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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线索征集令>>

您遭遇过或正在遭遇消费维权的难题吗?您知道该如何对霸王条款说“不”,该怎么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曝光产品和服务上的“潜规则”,即日起,中国晚报优秀专栏一等奖的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栏目联合南京市消费者协会,面向广大读者公开征集消费维权有关线索,我们旨在与您一起“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联系电话:025-96096。

2020年10月,宠孙子的张女士冲着少儿游乐场去办了健身卡,四个月过去了,少儿游乐场影都没有。没有了游乐场,卡也就失去了意义,春节过后,67岁的张女士跑去健身房表示希望退卡。健身房却表示,要收取25%的手续费。对此,张女士非常无奈,“不是我不去,是它没有建好少儿游乐场,到头来要收我的手续费,太不合理了。”本报记者进行调查。

扬子晚报/紫牛记者 姜婧仪 摄制 王涛

市民投诉:

欢喜!家门口的健身房还有少儿游乐场

“有游乐园,你们可以带孩子玩。”2020年9月,家住玄武区的张女士出门买菜时,碰到了几个正在发传单的健身房工作人员。原来,附近的华山酒店里即将新开一家库帛金奥健身俱乐部。“我从来不去健身房的,但听到有少儿游乐场,我就停下来了。”张女士告诉记者,家中有个2岁多的孙子,“平时带孙子坐个小木马、小汽车,10分钟就要二三十元,甚至七八十元。这个家门口健身房有专门的少儿游乐场,说有200平米,开业还有优惠,蛮划得来的。”

动心的张女士在9月份交了50元定金,凭借预售定金单可在开业时,抵扣1000元。10月20日,张女士又交了3680元,办了一张三年的会员卡。

失望!几个月过去了,说好的少儿游乐场还没动工

本想着天天带孙子去健身房的少儿游乐场玩,没想到少儿游乐场连影子都没有。办了健身卡后,张女士三天两头跑去健身房,想去看看游乐场建好没,“健身房说是已经试营业,但我冲着游乐场办卡的,其他运动器械我这把年纪不敢用也不会用,对我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闹心!一次没消费,退卡要收取25%手续费

没有看到少儿游乐场,也没有看到动工的迹象,于是,春节过后,张女士来到健身房表示想退卡。这时候,健身房回复张女士要收取25%的手续费,“一方面,健身房没有履行他们的承诺,给我们提供少儿游乐场,不是我自身原因导致的退卡;另一方面,我从未消费过,没有消耗他们的成本,怎么能手续25%的手续费呢?”张女士对此不认可。

记者调查:

购卡须知无双方签字、盖章

记者注意到,在预售定金单上,“预售定金福利”上写明,持本凭证购买年卡种享有以下预交定金客户可独家享受十大VIP权益,其中包括(8)“享受少儿游乐场免费游玩”。张女士交款后,拿到的购卡须知中,包括入馆守则、使用指南、卡种管理制度、不可抗力因素等,但并未有双方签字、公司盖章。

预售定金单

购卡须知

现场探访,并未看见少儿游乐场

3月8日,记者来到华山饭店,进门东侧便看到了“金奥健身”的标志牌。进入健身房后,记者看到还有工人在张贴海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游泳池相关手续正在审批中,目前还处于试营业阶段。除了游泳池,其他运动器材都有消费者在使用。

金奥健身

金奥健身

商家:很快会将公共空间改造成儿童乐园

“一共有4000多个平方,其中,还有一个少儿游乐场。”在工作人员带领下,记者来到二楼,工作人员指着一个含两张乒乓球桌的公共空间说,“这里日后会改造成一个少儿游乐场。”至于什么时候改造,对方表示很快。

工作人员表示要改造成游乐场

南京市消协:商家原因导致退卡,要全额退!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其中提到“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该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很显然,到目前为止,健身房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少儿游乐场,是商家原因造成的退卡,健身房应该全额退款,并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何况,67岁的张女士从未消费过呢!”南京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很多退卡手续费都是商家自己制定的,消费者在付款时也要问清相关条款,可以提出异议,签订补充协议对退卡内容进行重新约定。

律师:错误诱导老年客户办健身卡,未兑现构成消费欺诈

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静根据提供的书面证据显示:本案中金奥健身房并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健身服务合同”,而仅以“购卡申请书”的形式列了一些信息,并不能替代“服务合同”,且“购卡申请书”上亦没有合同双方主体的签字、盖章确认。消费者可以当然单方撤销申请,予以退回全部缴纳款项。

本案中消费者还提供了一张定金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他的主要特点是附属性,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而本案中无主合同,那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当然无效,应予无条件退回。

另如果金奥健身房在销售宣传中以“少儿游乐场”为诱惑,错误诱导67岁的老年客户付费办理并不适宜本人使用的健身卡,事后又未兑现,则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新规即将实行!预付卡管理更严格

针对预付费消费纠纷问题,2021年4月1日起,《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一条则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网店首页等进行预付卡风险提示,并公示或者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卡章程。预付卡章程应当包括预付卡使用范围、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担保情况、余额查询渠道、退款方式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提到“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卡购买、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预付卡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及时、真实、明确的答复。”

此外,根据《办法》消费者付钱办卡后有15天“冷静期”。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校对 丁皓宇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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