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视觉中国
【案例回放】
五年健身卡只用了一年
健身房倒闭不给退款
2018年,消费者于女士在镇江市学府路的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一张5年健身卡,总价3380元。2019年10月,学府路店停业后,经营者让消费者转丁卯店健身。消费者要求退款,却被健身房几次拖延反悔,直至断然拒绝。消费者遂诉至镇江市消协。
该健身房相关负责人答复镇江市消协,学府路店的确已停止经营并搬离,但消费者于女士可以到丁卯店继续接受服务。此外,健身房开具给消费者的收据上写明了“此卡售出,不退不换”,同样的内容也出现在会员卡的背面,所以不能办理退卡退费手续。
镇江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健身房在收据以及会员卡上注明的“此卡售出,不退不换”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健身房拒绝为于女士办理退卡手续的依据。
经协调,经营者最终答应了消费者的退卡请求,在扣除一年的健身费用后,一次性退还剩余四年的年卡费用。
【专家分析】
不退卡约定不属免责条款
消费者办卡时可及时提出
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丁冬盈律师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健身卡办理过后,健身房却停业了,对于消费者而言,遭遇这种事情确实让人非常糟心,经营者常以“此卡售出,不退不换”的理由拒绝退款,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事实上,健身卡不能退卡的约定不属免责条款,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遵循“经营者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规则。且因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根据此类合同性质,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尤其是遇到健身房停业的情况,已经出现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仍旧强制要求消费者转移至另外的健身房消费,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消费者办卡时如发现商家售卡不退的情况,可以向商家提出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商家交涉,协商不成,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协投诉,避免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像上述案例中提到的消费者一样寻求消费者保护协会的帮助,也可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房时尽量选择正规的健身房,办理健身卡时切勿被各种办卡优惠迷住双眼,理性消费。
【消费提醒】
预付式消费请理性看待
长期捆绑风险较高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往往被健身、美容等领域的商家极力推荐,但这种模式下,因消费者预先支付数额较高的对价、消费行为被长期捆绑而承担较高的合同履行风险。
省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需要理性看待预付式消费,根据自己的真实需要和经济实力进行购买,慎重决定购买持续时间过长投入过高的服务。购买相关服务时,消费者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要注意签订并留存书面合同,关注其中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以便日后维权。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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