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公交停运,“旷工”三天被解约,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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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因公交停运而没能按时返岗,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打工人能打赢官司吗?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劳动法案例,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法律层面的答案。
“旷工”三天被解约,打工人状告公司
张某是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塑胶公司的物料员,家住江北农村。2020年春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塑胶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停工。
2020年2月14日,塑胶公司复工,公司安排张某于2月18日返岗上班。张某告知公司其所在村有武汉返宁人员,且公交和地铁线路未开,无法上班需要请假,公司要求张某提供不能复工的证明。
2月21日,塑胶公司告知张某,如不提供相关证明,次日起就算旷工,张某则表示23日才能上班。24日上午,塑胶公司再次通知张某,如不提供证明,当日中班起就算旷工。当日下午,塑胶公司告知张某2月18日优先安排年休假,2月19日、20日和21日按旷工处理。
次日,张某所在地村委会开具证明,声明区间公交线路自疫情发生以来停运。
张某向塑胶公司提供证明后,公司以张某在2月19日、20日和21日各旷工一天为由开具三封警告信,并按照员工手册升格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张某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塑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塑胶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判决塑胶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院民一庭负责人韩丹表示,劳动合同是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长期履行的法律关系,疫情防控是双方共同的责任。在特殊时期,双方都应当互相体谅,从最大善意的角度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如果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措施客观上无法及时返岗,则不能认定为劳动者一方的过错,用人单位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韩丹表示,在本案中,塑胶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企业复工是在疫情防控不放松的大前提下逐步进行的,疫情防控主管部门要求塑胶公司在复工过程中必须确保生产经营区域不发生疫情和安全生产事故。当时张某已经告知其所在村有武汉归宁人员,而公司对此没有任何回应,既未向当事人或者所在社区调查核实,也未征求疫情防控主管部门的意见,而是直接催告张某返岗,该行为不符合安全有序复工的基本要求。
据介绍,该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塑胶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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