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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民法典》代位继承新规首判!母亲去世女孩要求继承舅舅遗产房屋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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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增设的“代位继承”规则,支持了一位母亲去世的女孩要求继承舅舅遗产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这是南京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这项新规的生效判决案件。承办法官介绍,“代位继承”回应了逐渐小家庭化的社会现状,有助于构建相亲相爱、尊重互助的家庭氛围。

女孩起诉亲戚,要求继承大舅遗产房屋

2021年5月,李文因病去世。因为生前一直未婚,所以他既无配偶也无子女,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李文父母生前共育有五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李林2007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赵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秦淮法院了解到,2021年7月,赵芳和李文的小妹将李文另外的一妹一弟诉至该法,主张与他们共同继承李文留下的位于秦淮区某小区的房产,并主张四人对这套房产各享有25%的产权份额。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文未留下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案承办法官房春娥介绍,《民法典》中增设了“代位继承”的规定,扩大了遗产的继承范围。

《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房春娥表示,因李文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应由李文的兄弟姐妹继承。被继承人李文的妹妹李林先于他死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由其女儿赵芳代位继承她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均系李文的法定继承人,法院对原告赵芳主张代位继承其母亲李林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予以支持。

法官:代位继承需要具备六个条件

对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房春娥提醒,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代位继承需要具备六个条件: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先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若因杀害被继承人等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代位继承人也不享有继承权;五、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以被代位继承人有权享有的份额为限;六、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因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时,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是无法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

《民法典》第1128条在原先《继承法》第11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规定,房春娥表示,根据社会生活实践,兄弟姐妹是与被继承人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从小共同生活多年,具有深厚的情感基础, 在一定情况下还能尽扶养扶助义务,而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子女、甥子女,与被继承人在血缘和情感上有较为紧密的联系。

而现实生活中对于无子女的叔伯姑舅姨,往往由其侄子女、甥子女给予精神慰藉与生活帮助,让侄子女、甥子女继承遗产符合遗产向晚辈流转的原则也符合民间传统中继承遗产的习惯。

“《民法典》的有关代位继承的新规定,合理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回应了逐渐小家庭化、碎片化的社会现状,保障了当事人遗产的流转。”房春娥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更重要的,这样有助于构建相亲相爱、平等和谐、尊重互助的家庭氛围,以及引导全社会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黄文晶 高远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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