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故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未直接碰撞也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关于《民法典》相关条款中‘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除饲养动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导致损害后果外,还应包括特定条件下的非接触性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玄武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史丽萍介绍,比如对于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尽监督管理义务的饲养动物,如饲养人或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管控行为,放任饲养动物作出吠叫、跳跃、挑衅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导致被侵权人产生心理恐惧而发生损害后果,这种情形下饲养动物虽与被侵权人没有直接接触,但饲养动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亦存在因果关系,仍应界定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史丽萍表示,本案中被告在遛犬时未按规定牵绳,且事发时正值上班早高峰,驾驶电动车的人流较多。相关犬只虽未与原告发生直接碰撞,但自由行走的犬只仍对交通秩序造成了干扰,并最终导致原告摔倒,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而原告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自身亦存在重大过失,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大小,对双方责任进行了划分。(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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