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1
建立政府领导协调机制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建立游艇统一执法机制 。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
◈ 明确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全省游艇综合服务“单一窗口” ,促进游艇相关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动游艇监管服务一体化。
◈明确支持简化游艇检验手续、优化游艇出入境管理、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等。
2
培育和壮大产业市场要素
◈ 强化规划顶层设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编制游艇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围绕游艇产业全链条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的支持和促进措施。
资金支持方面 :规定将游艇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统筹资金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信息平台、生态环保、安全应急等领域支持游艇产业发展。
基础设施保障方面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游艇码头、下水坡道、系泊锚地、避风港、陆上干仓、燃料补给、维修保养、安全保障、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
金融支持方面 :支持游艇企业优化融资结构,鼓励金融机构对游艇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支持保险机构拓宽保险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
3
支持游艇租赁新业态发展
◈ 除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以外,在海南工作并取得居留许可证的境外人员所有的游艇也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办理登记。
◈ 从境外购买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且拟申请办理登记的游艇,船龄可以放宽至五年 。
◈ 核定的乘员定额数放宽至二十九人。
◈ 支持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国家和地区游艇操作人员证书的,可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核定期限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在规定水域短期内驾驶游艇的,依照有关规定,无需换证。
◈ 游艇销售期间需要试驾的,游艇销售经营者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试驾游艇、人员、水域应满足相关要求。
◈ 具备夜航条件的游艇,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水域内开展夜航活动,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及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要具备夜间救援保障能力。
◈ 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或者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还应当为租赁游艇乘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 规定游艇租赁的从业条件,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
编辑 :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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