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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发的“520” 红包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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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7月1日讯 (通讯员 常志飞 封瑾 记者 王国柱)热恋时,心甘情愿为对方倾其所有;分手后,却因情了债存而对簿公堂。近日,泰兴法院民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通过网络平台等借款的诉请,不支持52元、88元、520元等小额转账的归还。

2015年,刚毕业的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通过网络相识,二人相谈甚欢,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原告便去往被告居住地与被告共同生活。由于两人均没有稳定工作,收入较少。在恋爱期间,被告以“刷信用分”“提高信用额度”为由,使用原告身份信息和手机在多个网络借款平台多次借款,待款项到账后又通过原告的支付宝账户转入被告自己的账户 ,累计转账15万余元。

沉溺在“爱情海”里的原告对此不以为意,直到借款逾期,借款平台与其联系要求还款,原告随即要求被告尽快还款,被告也是满口答应,表示一有钱就还。碍于男女朋友关系,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

然而,好景不长,爱情的小船翻了,原被告于2017年6月分手。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自2017年年底至2019年2月陆续偿还原告2万余元后,余款一直未能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案涉款项产生于二人恋爱期间,由于当时双方均没有固定收入,不得已才通过借款平台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借条,借贷关系明显不成立。

在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中,承办法官还发现,二人在恋爱期间产生的频繁转账、且大小不一的记录中,不乏52元、88元、520元的小额转账,属于恋人之间互相赠与财物、共同消费属正常现象,没有超出合理范畴。

经双方确认、认同涉案金额后,承办人循序渐进地从念及昔日感情出发,劝两人放下心中的成见,正确处理剩余未能偿还的网络平台借款。最终,被告同意偿还原告8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热恋中的情侣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有金钱来往,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并不少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出借人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信任。法官提醒大家,恋爱中一定要保持理性, 情侣间发生经济往来最好保留证据,以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校对 徐珩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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